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合成氨、烧碱等化工行业产能界定及置换管理办法》
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topless40.com 时间:2024-09-10 16:50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豫工信联化工〔2024〕17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河南省合成氨、烧碱等化工行业产能界定及置换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8月13日

河南省合成氨、烧碱等化工行业产能界定及置换管理办法

  为规范合成氨、烧碱等化工行业产能界定和产能置换管理,统筹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合成氨、烧碱等产能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合成氨、烧碱等化工行业实施产能置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9月22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河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严禁合成氨、烧碱等化工行业新增产能。

  (二)建立化工行业产能会商工作机制。在“两高”会商联审机制基础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两高”会商联审成员单位,建立产能界定和闲置产能统筹利用会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负责产能置换相关工作。

  二、产能界定

  (三)有效产能界定。获得合规项目审批手续的非落后产能(包括未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视为有效产能。有效产能分为有效正常产能和有效闲置产能。

  (四)有效正常产能。有效正常产能可实行等量置换,以企业为主体,自愿协商、市场化运作。产能指标按照项目备案、批复的环评文件等及实际建成产能中的最小值执行,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在产、建成未投产企业(项目)产能,以及获得合规审批手续的在建、拟建企业(项目)产能。

  2.停产的企业(项目)产能。

  3.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关闭退出且未获政府补偿的企业(项目)产能。

  4.2020年前全省组织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所附企业(项目)产能。

  (五)有效闲置产能。有效闲置产能由省政府收储,全省统筹调配使用,主要用于支持省级重点项目建设。有效闲置产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获得过政府补偿的淘汰关停企业(项目)产能。

  2.获得合规审批手续后不再实施的企业(项目)产能。

  3.2018年以来关闭或主体装备拆除超过3年的企业(项目)产能。

  4.获得省政府统筹调配使用有效闲置产能的企业(项目)逾期2年未建的,产能自动收回。

  (六)有效产能管理

  1.有效产能须经产能界定和闲置产能统筹利用会商机制联审通过。

  2.有效产能实行底单(清单)管理,定期更新。

  三、产能置换

  (七)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产能置换应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产能置换以企业为主体,用于置换的企业(项目)产能须为有效正常产能,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置换双方(转出方和接收方)协商同意后,实行等量置换。产能置换方案应由产能接收方制定(见附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产能接收方项目所在地、企业名称、拟建项目的主体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2.产能转出方所在地、企业名称、转出的主体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相关生产装置拆除时间安排。

  3.置换双方的产能置换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接收方建设项目和转出方转出产能的合规性文件;材料真实性和按期拆除生产装置承诺书。

  4.转出方必须在接收方建设项目投产前停产,生产装置在接收方建设项目投产之日起半年内拆除。

  (八)产能置换程序

  1.产能置换双方将置换方案分别报送至所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受理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九)统筹调配使用有效闲置产能。有效闲置产能主要用于支持省级重点项目建设,解决项目建设产能需求问题。

  1.省级重点项目通过产能置换方式仍无法满足产能需求的,企业(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可向省政府申请使用有效闲置产能。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产能界定和闲置产能统筹利用会商成员单位,依据全省有效闲置产能情况,提出统筹调配使用意见,报请省政府审定。

  3.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有效闲置产能使用置换工作。

  四、其他要求

  (十)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十一)国家严控新增产能的其他化工行业产能置换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以国家、省最新发布产业政策为准,适时调整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3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表

  (附件详情参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

责任编辑:郭栩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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